来源:-- 时间:2020-03-10
合同编号:
材料采购合同
签订时间: 2017 年 11 月 6 日
签订地点: 保利半山
材料采购合同
采购人: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售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保利半山公园园林景观 工程的 张拉膜 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合同单价为350元/平方米,面积按照膜结构的展开面积计量;
膜结构展开面积为2800平方米,合同总价为980000元;
提供开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膜结构品牌为:赛德乐,型号为:PVDF 1200g/㎡膜材。
钢结构按预算含钢量,不得少于报价单重量,油漆为氟碳漆喷涂。
本合同暂估价(含增值税):人民币(大写) 玖拾捌万元 (¥ 980000 元);
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拾捌万贰仟捌佰捌拾贰元捌角捌分 (¥ 882882.88 元);
增值税税额:人民币(大写) 玖万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壹角贰分 (¥ 97117.12 元);
备注:结算价(含税)与合同价(含税)不一致时,按结算价(含税)重新计算增值税
备注:
1、本合同材料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价格,合同价格已包含相关所有费用且已含增值税,合同数量(含配件)以双方实际签认数量为准。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单价固定,单价不因市场价格的涨落而调整。甲方需追加数量时乙方必须及时供给,产品价格不能高于合同单价,供货数量以甲方验收合格后确认的实际进场数量为准。乙方应对甲方施工剩余的全部产品按合同原价给予退货。
(2)总价固定,在本合同有限期内标的物总价固定,一次性包干。
2、其他约定: /
第二条 甲方对标的物产地、品种、厂家的限制: /
第三条 交货日期、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日期: 2017 年 10 月 13 日(具体交货日期以甲方发出材料进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为准,到货日期以双方签字确认交割的日期为准)。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安排材料分批或一次性全部进场。乙方迟于通知日期交货的,应向甲方书面说明迟延交货情况,并加盖公司印章。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以及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3、双方代表:
甲方项目负责人为:郭志辉 ,甲方指定收料人为: 赵叶华 。
甲方核量人员: 赵叶华 ,负责与乙方进行过程核量确认工作。
乙方代表: 张勇 ,负责本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收款等事宜,负责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协商解决履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4、交货地点: 保利半山 ,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5、型号数量签认:乙方需提供加盖乙方公章、字迹清晰、内容齐全的材料小票,双方指定人员签认确定数量,此单据只代表型号数量认可。
第四条 通知、催告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为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本合同,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催告,甲方有权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甲方的前述通知、催告一经发送至乙方在本合同中预留的如下联系方式,即视为送达乙方,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乙方代表手机: 13870988890 电子邮箱: /
第五条 费用结算及支付
1、双方约定:每月月底前核量,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到项目现场与甲方办理过程核量,甲方审核本月材料供应量并出具核量单。月度核量仅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办理合同最终结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1)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过程核量的,供货完成后才能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2)各类认量认价的单据、凭证必须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3)由甲方项目部上报结算书初步意见稿,甲方经审批确认,加盖“中建城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乙方印章后,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
2、非甲乙双方原因停工的,若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3、费用支付:
(1)乙方收款单位: 南昌天诚棚业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收款账号:149842011040001087
甲方以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材料款,乙方若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向甲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乙方在收取材料款前,须按照本合同第8页甲方账户信息开具下列第 1 种材料款发票,金额不得低于同期材料款。
①开具甲方财务认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11% ;
②开具甲方财务认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无论乙方是按照上述哪种方式开具发票,若因建设单位要求或甲方项目部整体的税务筹划需要,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具相应要求的发票,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乙方如开具不了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付货款,且乙方不得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乙方收取材料尾款时须向甲方出具具结书(附件1)。
(2)乙方个人收款时需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授权收款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授权办理收款业务的经办人及身份证复印件、收款单位名称、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在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出具委托书。乙方未提供授权收款委托书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材料款。
(3)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付乙方合同款定金10%
2、乙方钢材到达甲方指定场地后,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进度款的40%
3、乙方膜布到场后,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进度款的80%;
4、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进度款的95%
5、质保金为合同款的5%,质保期为1年,1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乙方质保金
第六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乙方所供的建筑材料成批量生产以前须由乙方送样品至现场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确定后由乙方报验并封样,合格后方可成批量生产。
乙方所供的建筑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材料进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乙方提供了任何上述文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其他合同责任。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质保期和终身维修,超出质保期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收取维修工本费。
若因乙方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退货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乙方须全力协助甲方办理。
第七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装卸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第九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合同标的物未经甲方验收合格开具验收单前所有损耗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交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承诺书、投标报价书等作为验收标准;货到指定地点 10 日内,甲方组织并完成验收,若有异议 1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 8 小时内将标的物全部退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的相关损失。
第十一条 随机备品、配件、相关技术资料、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标的物备齐,与标的物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使用其产品时不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供货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场重新供货的,处500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建筑材料到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卸货。若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1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乙方无条件退换。若乙方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处20000元的违约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得以材料款未支付或单方要求调增合同价款等为由中途停止供货。若在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单方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在甲方未验收交接之前均由乙方保管,无论丢失、损坏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7、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后发生的建筑材料损坏、丢失与乙方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对第三方的赔偿。
9、乙方拒不满足本合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及其他约定义务,需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暂缓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乙方按约定补齐资料或完成其他合同义务。
10、乙方特别承诺: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还应向甲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11、乙方在每次收款前,须开具甲方认可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乙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派专人在发票开具后第一时间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全部损失。
1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在国家税务机关购买的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开具的发票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乙方不仅要采取措施补救、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而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1)开具虚假专票;
(2)专票记载的甲方和乙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错误;
(3)专票记载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错误;
(4)开具专票的时间错误;
(5)专票记载的项目不齐全;
(6)专票记载的销售额、税率、税额错误(该情形包括折扣销售时,未在专票上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
(7)专票上字迹不清晰;
(8)专票缺少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专票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特别约定:
乙方郑重承诺:对甲方下列有关结算、协议签订及印章管理等要求明确知悉,并承诺,违反下列约定的各类单据、凭证、结算书、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及涉及经济内容的承诺均无效,不能作为向甲方主张债权的依据。
1、本合同在履行中认量认价单据等各类涉及结算的凭证的签认权限仅属于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未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各类凭证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本合同的结算确认权属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由项目部上报结算书初步意见稿,经审批通过后,加盖“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未经公司审批、仅有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或签字而未加盖“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结算书无效。
3、本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及涉及经济内容的各类承诺等文件需加盖“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仅有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或签字而未加盖此印章的文件无效。
4、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对此乙方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货款时,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超过宽限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可向甲方主张自宽限期满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利息,但不得主张违约金及损失赔偿。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14 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七条 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按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0天内付清。
3、其他约定: /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本合同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终止。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章):南昌天诚棚业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南昌县河州路398号 地 址:南昌新建区工业五路702厂内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电 话:0791-87698702 电 话:13870960601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湖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昌北支行
帐 号:2037 0971 8665 帐 号: 149842011040001087
税 号:91360000794773418R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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